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中)
[日期:2013-11-28 16:01:11]   来源:园林人   作者:    网友评论 0 打印

 

  建设部[1999-4-22]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2]227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CJJ83—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规划地面形式

  4.0.1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阶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划分应与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2台地的长边应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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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坚向与平面布局

  5.0.1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15%;

  2居住用地应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30%;

  3工业、储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

  4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5.0.2街区竖向规划应与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用地分台应考虑地形坡度、坡向和风向等因素的影响,以适应建筑布置的要求;

  2公共设施用地分台布置时,台地间高差宜于建筑层高成倍数关系;

  3居地用地分台布置时,宜采用小台地形式;

  4防护工程宜与具用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结合设置。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竖向与城市景观

  6.0.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有明确的景观规划设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留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

  2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化意的地点、区段和设施;

  3保护和强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和规划的边界线;

  4构筑美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6.0.2城市用地分台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用地作分台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型应于环境协调;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

  2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3地形复杂的山区城市,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其形式和尺度宜有韵律感;

  4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6.0.3城市滨水地区的竖向规划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

  编辑:王军111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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